债主如何对拒不执行判决老赖提起自诉 明确法律途径

《意见》指出,当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以下情况时,法院可以按照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审理:被执行人拒绝执行判决或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且应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曾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但未得到受理或回复,或者检察院决定不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提起诉讼。

若法院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后,而后者决定不予立案或在三十日内没有书面答复,或检察院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对于法院而言,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准备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附上已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接到此类案件材料时必须接受,并制作受案登记表同时出具回执。若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则应在七天内开始侦查工作;复杂情况下此期限可延长至一个月。若判定不符合立案标准,则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通知书送达原移送案件的法院。另外,公安机关无论是否立案或是撤销案件都需在七天内通知执行法院并解释原因。若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立案,可以请求检察院介入监督。

检察院在收到关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通知后,会要求后者以书面形式解释其理由。公安机关需要在接收到通知书后的七天内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检察院审核后如认为公安机关的理由不成立,将指示其立案,公安机关须在十五天内完成立案程序。此外,检察院还需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做出相应决定,符合条件的将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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