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7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宣布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如下: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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