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代签欠条前妻被判共同还款!刘某在离婚后收到法院传票,她和前夫吴某因拖欠货款成为被告。原告张某要求两人共同支付吴某欠下的货款。刘某辩称自己对债务不知情,且欠条上的签名是前夫代签,与她无关。
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债务发生在刘某和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将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刘某曾向张某支付过货款,并有证据显示她参与了共同经营。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债务为刘某和吴某的共同债务,判决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